各盟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正在逐步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对粮食流通秩序的规范和管理,粮食生产者积极性的保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效率,更好地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自治区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就切实加强我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去年以来,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大幅攀升,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面临严峻挑战。我区是全国的粮食主产区,又是商品粮主要调出区。如何稳定粮食价格,确保农民增产增收和城市、牧区粮食供应,事关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意义重大。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证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是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治区粮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工商、质监、农发行等部门参与的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各盟市、旗县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共同承担起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责。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召集,一般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如 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二是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指导和部署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或联合执法工作;四是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信息;五是探讨和研究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六是根据形势研究并提出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案;七是研究确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事项。 (二)行政建议、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涉及多个执法主体或者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需要口头或书面建议、移送的案件,要主动负责地联系、沟通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对方。 (三)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每次的联合执法活动,牵头部门都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方案。牵头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其它部门积极参与并配合。 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在收集、汇总其他部门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联合执法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各自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发现涉及其他执法主体职责范围的违规、违法事实时,应及时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在结案归档后,相关部门可相互查阅、学习和借鉴,形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对待粮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建立,树立协作和大局观念。 (二)充分发挥各自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中的职能作用,最大限度的搞好协调和配合。 (三)各级在做好层级工作的基础上,加强部门上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努力在全区范围内营造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质监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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