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局: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9]249号)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区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秋粮收购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09年以来,国家为进一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先后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9年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2969号)、《关于2009年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9]242号)、《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9]1362号)、《关于印发〈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2009年新产玉米费用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3号)和《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54号)等文件,要求有关地区切实加强秋粮收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为确保国家各项粮食收购政策,特别是国家临时收购和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粮食生产积极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近日国家粮食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9]249号),要求各地在秋粮收购期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企业),具体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本地粮食企业和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外地粮食企业。 重点检查中储粮总公司内蒙分公司和自治区粮食局指定的玉米和大豆国家临时存储委托收储库点、油菜籽托市委托收储库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油菜籽加工企业、大豆压榨企业、在我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新玉米并限期运回本省的有关地区的地方储备粮公司、玉米饲料加工企业和中央直属粮食企业、采购新产粳稻(粳米)的关内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为;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了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了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二)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的落实情况。国家临时收储指定收储库点是否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国有和私营粮食企业,企业名单是否已按工商登记名称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定收储库点是否实行了敞开收购,在政策规定的收购期限内有无限收或拒收的情况;指定收储库点是否执行了新的玉米、大豆国家标准和粮食质价政策;指定收储库点收购的玉米和大豆是否为2009年生产的新粮,是否符合国标三等以上质量标准和安全储存水分;国家临时存储粮有无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的情况,有无收购国外进口的转基因大豆的情况;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是否按规定每5日报送收购进度,是否抄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购进度是否真实;享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东北地区大豆压榨企业和南方饲料消费省份相关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其他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落实情况。接受委托收购、加工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确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收购价格;接受委托收购、享受中央财政费用补贴的油脂加工企业名单是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的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秋粮收购进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时间等情况确定。截止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 四、组织方式 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上述检查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要按照盟市组织、旗县实施的原则安排。同时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巡查。自治区粮食局将对各地的组织实施情况及重点地区、重点类别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秋粮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科学安排,要根据各地秋粮收购时间和各种收购形式的时限要求,认真制定各自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于12月22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按照文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认真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情况、国家各类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环节使用法律文书,做到项项有审批,事事有记载,案案有落实;认真建立行政执法档案,一案一档,做到明晰、齐全、完整、规范。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粮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作用。 (五)盟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旗县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保证此次专项检查认真扎实,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保证国家各类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视检查进度及时进行总结,盟市总结要在辖区内全部结束后15天内完成,并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含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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