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局: 为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主体资格,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国粮检[2005]31号),自治区粮食局决定对已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2007年6月1日以前由自治区粮食局颁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全部纳入此次审验范围。 二、审验要求 (一)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粮食监督检查证》进行初审,统一报送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审验; (二)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审验资料时,需提交本辖区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审验花名册(见附件一)和《粮食监督检查证》; (三)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有《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要向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申请注销《粮食监督检查证》。凡申请注销《粮食监督检查证》的,执法单位应提交《粮食监督检查证件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由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三、审验时间 (一)各盟市报送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以前; (二)自治区粮食局的审验工作安排在2008年6月21日至8月1日进行。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工作。凡属本通知中要求审验而未按时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粮食监督检查执法证件,自治区粮食局将以公告形式注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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