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8]122号)要求,为认真落实中发[2008]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的粮食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自治区粮食局决定在全区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夏粮收购开始到秋粮收购的11月底结束。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自治区范围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各地要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工商局关于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核的通知》(内粮发[2006]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粮发[2007]45号)的要求,严格审批、审核和规范粮食收购资格。 (二)是否公开粮食收购品种、等级和收购价格,是否有压级压价、损害售粮农民利益的行为。 (三)粮食收购者能否做到即收即付,有无拖欠售粮款和代扣、代缴其他税费的现象。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全部建立了《粮食经营台帐》,并如实进行登记,按时报送报表;跨区域收购的,是否能向收购地和收购者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收购数量和有关情况。 (五)粮食收购者是否落实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经营者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5号)规定的必要库存量。 四、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以盟市为主组织实施,对每个旗、县、市、区都要进行逐项检查,充分发挥层级监督的作用。期间自治区粮食局将组织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借鉴2006年专项检查的经验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科学安排时间,合理调配人员,扎实开展工作。不走过场,有所收益,有所提高。 (二)工作安排中,要将(内粮发[2006]61号)和(内粮发[2007]45号)的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单独形成报告。 (三)检查中,要注意信息反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表扬先进,以达到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推动工作。 (四)请各盟市将检查方案在8月4日前、总结报告在11月28日前报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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