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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日期:2007-08-07〗 〖来源:〗 〖作者:〗〖字体:

 

(2000年10月制订  2007年4月修订)

为了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断深入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提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制定本规定:

一、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的章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政令畅通。

二、在反腐败斗争中,要敢于自查自纠,严格要求自己,要敢于刹住和纠正自己分管范围的不正之风。

三、不准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四、不准在项目审批、资金分配等工作过程中,搞人情交易,权钱交易。

五、下基层工作,要轻车简从,食宿不超过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准用公款从事个人赢利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权阻碍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八、不准利用职权或各种名义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国内或出国(境)的私人旅游活动。

九、不准利用职权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一、不准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购置或装修个人住房。

十二、不准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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