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制订 2007年4月修订)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意见,各处室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对局党组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选拔任用干部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分管领导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有明显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分管领导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在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管理和军粮、区级储备粮采购招标、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国家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分管领导辞职或对其免职。
四、在资金分配和使用中发现问题,在查处过程中,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绕、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查办案件人员、检举控告人员、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违反《统计法》,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军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规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收购资格和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使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八、局领导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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