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制订)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对局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增强监督意识。
二、领导班子要把共性责任目标同粮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年终考核中综合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三、领导班子要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四、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在领导班子内,班子成员应有同等的发言权、建议权、批评权和表决权。有事共同商量,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
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防止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总结会的倾向,形成在党内互相帮助、互相提醒的良好风气。纪检组对各二级单位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或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视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或责成其重新召开。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纪检组、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参与对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与评价。
七、牢记“两个务必”,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带头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带头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下基层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收受礼品。不得超标准配备交通工具和修建办公楼。局直属单位购买小汽车、修建办公楼、公款出国等重大事项,在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的同时并向纪检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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