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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机关干部廉洁守则



〖发布日期:2007-08-07〗 〖来源:〗 〖作者:〗〖字体:

 

(2000年10月制订  2007年4月修订)

为了促进粮食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正确行使职责,维护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守则。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贪污受贿,不奢侈浪费,依法行政,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二、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习气。树立大局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有承担审批工作处室的干部,都要按审批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不搞权钱交易。

四、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住宿和用餐,不准用公款参与公务活动以外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五、不准利用工作关系接受回扣,不准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不准以机关或领导的名义办私事。

六、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个别批准兼职的,也不准领取任何报酬。

七、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索要赞助,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无偿占用下属单位的车辆、电脑、通讯等设备归个人使用。

八、不准利用工作关系以各种理由向下属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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