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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07-08-07〗 〖来源:〗 〖作者:〗〖字体:

 

(2000年10月制订  2007年4月修订)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将监督关口前移,促进干部队伍廉政,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是新提拔任用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凡新提拔任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上任前,由人教处负责通知,接受纪检部门的廉政谈话。时刻警醒自己,清正廉洁。

四、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一次定期接受纪检部门的廉政谈话,使其不断加强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权力观。

五、谈话前,由人事教育处通知新提拔任用干部和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

六、谈话人应对不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内容,对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提出要求,勉励他们严于律己,为政清廉。

七、由纪检组和人事教育处负责谈话。对谈话内容要认真记录,对其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八、新提拔任用干部应正确对待组织监督,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新提拔任用干部廉政谈话通知书》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四诫勉》要求,写出个人廉政保证。谈话人应对其谈话对象的思想认识和廉政保证提出意见。

九、廉政谈话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谈话的内容,需要保密的,应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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