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盟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各复查工作组:
经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盟市认真准备,积极协助和配合复查组的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组人员名单(1-6)
2、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盟市级普查和旗县级自查工作质量评估表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代章)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方案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9]2号)的安排,为确保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复查工作顺利进行,经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提出如下复查方案。
一、复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根据国家对复查工作总体要求和自治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分布,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自治区组成六个复查工作组(见附件1),分赴各盟市开展复查工作。
二、复查范围和内容
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直属库、中国华粮物流集团直属库等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1、被检查地区和企业检查时点的粮食库存数量以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分解后的《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为准。每个复查工作组负责完成被检查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
2、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跨省交叉检验,东部区将检验样品集中在通辽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西部区集中在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于5月3日前,由自治区粮油质检中心安排专人专车,将所有检验样品送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三、复查时间、方式和方法
(一)复查时间。复查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30日。
(二)复查方式。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方式,对盟市级普查和旗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深入检查,通过复查与普查、自查过程和结果的对比与分析,对盟市级普查和旗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做出评估。
(三)复查方法。复查严格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
四、复查的准备工作
(一)各盟市、旗县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准备工作。提供盟市、旗县粮食部门和中储粮直属库2009年1-3月的统计汇总报表,被检查企业普查工作底稿、汇总(登统)报表和普查工作相关原始记录,指定配合检查的工作人员。
(二)被检查企业的准备工作。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报表;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和移库等文件;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粮食实物检查器具,深层扦样器等;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五、复查的工作要求
(一)复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物检查、统计账检查、财务账检查、信贷资金与库存对应情况检查、质量检查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环节中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报表妥善保管。复查工作底稿和汇总报表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一份由被检查企业留存被查。
(二)复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地方储备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
(三)复查工作结束后,每个复查组应及时将复查工作中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报表、盟市级普查和旗县级自查工作质量评估表(见附件2,以上每个被检查企业一式一份)、所有检查企业清仓查库汇总报表电子数据(通过清仓查库汇总软件导出)和复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告,统一送交自治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