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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和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8-07〗 〖来源:〗 〖作者:〗〖字体:

 

  第一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操作考核依据是《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技能操作考核采取典型项目的操作并结合实际生产进行。也可采用模拟操作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试卷的提取、运转按照《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应于鉴定前对场地、设备、工具材料等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核查,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鉴定条件的公正与公平。
   
第五条 考核的场次、操作工位由考生抽签决定。
   
第六条 评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测评记录。评分结束后应进行复查和抽查,发现错误应重新评阅。
   
第七条 在评分过程中,评分人员应根据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独立完成各自的评分,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沟通或讨论,不能用自己的观念影响他人。在操作条件不具备,确需口试答辩的情况时,应准备足够的且与操作试题相关的口试题,供考生抽选。
   
第八条 对鉴定结果评判核实无误后方可登记汇总,登记后应进行复查,以防漏登和错登。
   
第九条 评分、登分人员要在各自的结果上签字,以备查存。
   
第十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对鉴定站上报的考评结果核查认定后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一条 在未公布成绩以前,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评判结果。
   
第十二条 试卷、评判登记等资料应保存2年,以备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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