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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8-07〗 〖来源:〗 〖作者:〗〖字体:

 

  第一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粮食行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考评的人员。
    第二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其以下各级别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 考评人员由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推荐,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审核,并经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资格培训与考核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确认资格。
    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考评人员实行聘任管理。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能操作水平。
    (三)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其中,鉴定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职业资格的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了解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理论、政策和规定,熟悉《国家职业标准》,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方式和方法。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经本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二)资格审核、培训
    经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
    (三)资格认证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国家局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考试的要求进行考试。
    (四)证书核发
    经考试合格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第六条 考评人员守则
    (一)考评人员应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文件, 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鉴定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水平。            
    (二)考评人员应在经审核批准的规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
    (三)考评人员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前,应熟悉和掌握本次鉴定考核的职业(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并在事前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工具、量具和其他鉴定考核用料进行校验。
    (四)考评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并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胸卡。
    (五)考评人员在评定成绩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打分,做到科学、规范、准确,认真填写考评记录,按照要求写出考评报告,并签字备案。
    (六)考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并自觉执行对其亲属、学生、徒弟的回避制度。
    (七)考评人员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八)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七条 考评人员的管理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度,鉴定站应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
    (二)考评人员任期为3年,任期期满后,鉴定站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重新聘任。
    (三)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工作制度。每个考评人员在一个鉴定站从事一个职业(工种)的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3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四)按照考培分开原则,考评人员不得参与由本人组织培训的鉴定。
    (五)各鉴定站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调剂考评员要求,经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报国家局鉴定中心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八条 建立考评人员考核
    (一)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年年终和聘任期满,鉴定站应对在本鉴定站进行过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国家局鉴定中心结合鉴定站质量评估,将对考评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条 鉴定站每3年对考评人员进行一次评优。
    对聘期考核优秀的,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给予表扬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优秀考评人员荣誉称号。
    第十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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