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采取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生产作业现场考核和模拟操作(或辅之以笔试)等多种方式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必要时可辅以口试答辩等方式。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除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外,还需按粮食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条件和评审办法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一)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四)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人员。 (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六)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试题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根据有关规定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试题库(粮食行业分库)中提取试题组成试卷。开考前,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到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领取试卷。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计划管理 (一)各鉴定站每年1月份提出当年鉴定工作计划,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主要内容包括: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时间以及考评人员聘任情况。 (二)经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平衡后,统一下发年度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计划。 (三)鉴定工作计划报国家局鉴定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确需调整计划的,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应提前报告国家局鉴定中心,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法 (一)成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 职业技能鉴定应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分别由各鉴定站有关领导担任。为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设立考务组和考评组。 1.考务组 设组长1人,根据考生人数确定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办理报名手续,核对考生证件,填写、分发准考证,布置、安排、领取保管考卷,准备考试用的设备器具。 2.考评组 考评组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人员组成,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的考评组一般不少于3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或相当于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或相当于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组一般不少于5人(应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每个考评组配组长1名,考评组组长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组织管理能力和1年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由鉴定站指派。组长全面负责考评组技术工作,并有权裁决鉴定中出现的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评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二)考评的方法与要求 1.理论知识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一律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2.技能操作考评 以操作方式进行,在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时,也可以结合生产、模拟生产以口试的方式进行。 3.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职业资格鉴定方法 (1)理论知识采用笔试方法进行。 (2)技能操作要求能结合生产、岗位进行,现场分析和解决生产中的操作技术难题。 (3)要求个人写出技术总结或论文,并进行答辩。 第九条 鉴定工作程序 (一)发布鉴定公告 为便于被鉴定者报名、备考、应试,鉴定站应至少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1.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 2.报名对象和条件。 3.报名时间期限和地点。 4.报名收费项目和标准。 5.考试考核标准、方法和指定参考教材。 6.鉴定时间和地点。 (二)组织报名 1.鉴定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于考前2周截止报名。申请人认真填写《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上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2.鉴定站根据《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和考生须知等材料。 (三)考前准备 鉴定站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环境及必要条件。主要包括考场布置、考评人员安排、考核所需物品的准备和后勤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应自带考试用物品以及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着装。 (四)提取鉴定试题 鉴定站应根据报名人数、职业(工种)、等级等情况从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领取鉴定试题。 (五)组织鉴定 1.鉴定站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理论知识考场和技能操作的鉴定考场。 2.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鉴定场所应试。 3.考评人员佩带胸卡执行考评任务。 4.鉴定站负责考场管理和组织监考工作。 (六)阅卷、评分 1.理论知识阅卷、评分应集中统一组织。 2.技能操作评分由考评人员对考生操作或由考生生产的样品进行现场打分。计分方法:5个以上考评人员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然后用总分之和除以考评人员人数;5个以下考评人员直接用总分除以考评人员人数。 3.考评人员要求认真学习评分标准,统一评分尺度、严格细致、保守秘密。 发现雷同试卷、有暗示标记或其他作弊行为的试卷,经核实后一律宣布作废。 评分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发现错误应重新评阅。检查无误后方可拆线登记成绩。登记成绩要认真,以防漏登和错登。阅卷评分后立即进行分数汇总。评阅卷、登记人员要在各自负责的项目栏中签字。 (七)鉴定成绩统计与资料归档 1.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完毕,由考务人员做好成绩统计,并认真填写成绩表,以备发证使用。 2.每次鉴定完毕,对本次鉴定的资料(理论知识考试试卷、技能操作考核试题、标准答案、评分单、鉴定名册等),由鉴定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与电子版一起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2年,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册长期保存。 (八)呈报鉴定结果 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应在每次鉴定结束后将鉴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2周内将鉴定统计报表及主要情况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条 核发证书 国家局鉴定中心对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上报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报国家粮食局人事司按《粮食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交给本人。 第十一条 鉴定总结 鉴定站在每年年终,应撰写实施鉴定的分析报告,总结鉴定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由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局鉴定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打印本稿〗〖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