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的管理,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客观和公正,确保鉴定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的要求,组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试题库(粮食行业分库)(以下简称试题库),经专家审定后颁布实施。 第三条 试题库建立后,凡从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站,一律从试题库中提取试题进行鉴定。 第四条 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接到国家局鉴定中心所送试卷后,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试卷印制、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试卷要按照保密材料进行印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把好印刷、校对关,确保试卷不出差错。 第六条 试卷在印刷、校对、分装、运送等各个环节要严格办理签字交接手续,实行保密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七条 试卷调用须由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提出试卷职业(工种)、等级、数量,送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鉴定站领取试卷时间为开考前1天(如交通不便地区视情况而定),并由两人以上到各省(区、市)粮食局、粮食口中央企业共同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试卷。 第八条 鉴定站领取试卷后,要实行专人保管、守护,严格领用手续,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在启用前,属绝密材料,实行专管负责,任何人不得调阅。 第十条 试卷必须在考场内当众启封,并由监考人员按照规定当场分发试卷。 第十一条 每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收缴、装订、密封,并填写考场情况表,送试卷保管员,双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十三条 试题库产权归国家局鉴定中心所有,各鉴定站有使用权,但不得转借、转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次考完的空白试卷,领用的评分标准以及标准答案使用一次后一年内不得重复使用,应由各鉴定站统一收回、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一旦发生泄密,必须立即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试题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运转,如因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人员在试卷运转环节弄虚作假,泄露试题,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鉴定站工作,考评人员则取消考评资格。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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