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NMG04201/2008-012 信息来源 214
名    称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信访工作规则
生效日期 2008-04-30 文   号
主题分类 210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信访工作规则


    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由我局处理的有关事项。

   (二)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并由一位局领导分管。主要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办公室应当及时分析来信来访中所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注意从来信来访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和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改进工作,并将重要情况提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凡直接邮寄我局的群众来信、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或国家粮食局转来的群众来信,均由办公室统一拆封、登记、拟批。凡涉及党务或人事方面的由机关党委或人教处办理;凡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组办理;凡涉及具体粮食政策业务方面的由有关业务处办理;不予受理的由办公室处理。

   (二)接访。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人,并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并作好详细记录。

   (三)办理。

    1、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2、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区分受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三种情况,与有关行政机关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办结。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具体承办人应做慎重的调查研究,及时、妥善处理,并依据政策形成处理意见,移交办公室统一给信访人答复处理结果。

    三、归档

    凡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办理登记手续,归档备查。一般信件由受理处室存查,一年后可自行销毁。重要来访,特别是对我局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改进,并将来信和处理结果按要求立卷归档。

    四、严肃纪律

   (一)不得将控告、检举信件及有关情况转给被告、被检举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对控告、检举材料的批示透露给当事人;

   (二)加强保密观念,防止口头泄密;

   (三)信访文件涉及社情民意,含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应由专人负责,防止丢失;

   (四)控告检举类和批语建议类的来信来访者要求保密的,应慎重处理,控制扩散范围,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打击报复。

    信访工作接受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的业务指导。按照每年印发的《信访工作要点》积极开展工作。认真执行《信访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5号楼
邮编:010055 联系电话:0471-6944580 电子邮箱:nmglwadmi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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