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1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公文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要求
(一)公文审核把关是办公室的一项基本职责。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坚持勤勉求实的作风,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公文审核和办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局领导的要求,准确、规范、及时地拟出文稿。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份文稿,做到坚持原则,讲求效率,精益求精。
(三)局机关所有发文坚持一个出口。统一由办公室在体例、内容、政策法规、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避免文出多门、逆转发文。
(四)在服从工作需要和正确体现领导意图的前提下,精简文件,努力压缩公文数量和篇幅。
二、审核修改
局机关发文一律由主办处室负责草拟公文,实行主办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两级核稿制。
(一)送审前,主办处室负责人要认真细致、反复阅读受理的文稿。重点把好以下五关:
1、行文关。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等。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种名义及何种形式行文。
(1)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自治区粮食局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建议主办处室对文种的使用,或参考上级文件的文种,或对应收到文件的文种,或先与办公室协商确定。最终以办公室编定的文号为准。
(2)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处室职权的事项已经协商和会签,并有会签意见及部门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如有分歧,主办处室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局领导裁定。
(3)正确使用“请示”、“报告”两个文种,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要分开。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时使用“报告”。“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要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一般不同时主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属政府职责范围之内且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不同时报送自治区党委(注:主送自治区党委的请示件5份、报告件15份,主送自治区政府的请示件、报告件各8份)。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标注的签发人必须是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示性公文必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政府办公厅文件和国家部委文件,除需根据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贯彻意见外,一般不予转发。凡需要翻印的文件,主办处室提出意见,按公文审批程序予以翻印、登记、下发。如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只发贯彻意见即可。
(6)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内容关。审核文稿观点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符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粮食局的指示或要求;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局领导的意图;内容涉及的部门或处室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有无观点错误,界限不清,宽严失度,难以执行之处等。
3、政策法规关。审核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处室会议研究,按照职责权限应该由哪一级批准,是否需要废止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等。
4、文字关。审核文稿是否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合乎逻辑;遣词造句是否符合语法、准确凝炼;标点符号、数字计量、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和重要提法等是否规范正确。
5、格式关。审核公文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标题、文种、主送机关、结构层次序数、附件、附件说明、主题词、抄送机关等是否符合规定。
(1)文稿首页使用规范的发文稿纸或联合发文稿纸。准确完整地填写每一栏目的内容如,承办处室、紧急程度、密级、会签、信息选项、公开方式、索引号、内容概述(注: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主题词、打印校核、校对、份数、发布机构等,以便准确高效地呈签、打印、发送。“处室领导审核”一栏,必须是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
(2)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打印规范的草拟公文。不得使用二次利用的文稿纸,不得在文稿左侧空白处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油笔、纯兰墨水修改、审批文稿。
(3)原始收文、文稿及附件是否齐全。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文件,简要说明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和政策依据。紧急事项要标注办理时限。
(4)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5)代自治区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拟制的公文,严格执行(内政办字〔2005〕401号)文件要求。必须明确主送和抄送范围,并附有详细名单;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情况等有关说明材料和载有文稿的光盘,一同以正式文件形式专人、专车送达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二)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核文工作,努力使所核文稿内容正确、格式规范、表述严谨。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确定是否需要行文,以何种名义及何种形式行文。
2、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
3、属下列内容的文稿,一般不以自治区粮食局或粮食局办公室名义行文:
(1)属盟市粮食局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或可以解决的问题;
(2)自治区厅局委办文件提出的贯彻意见或措施;
(3)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会议纪要;
(4)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文稿;
(5)照转照抄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实际工作没有指导意义的文稿等。
4、尽量减少以自治区粮食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由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不以粮食局名义制发;可由内部刊物印发的文稿,不制发正式公文。
5、确认行文后,办公室要在仔细研读、熟悉文稿内容的基础上,抓紧时间开展核文工作。认真把好内容关、政策法规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6、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或原稿基础较差,须作较大改动的文稿,原则上退请主办处室修改,并说明退稿理由。对文稿修改幅度较大或有重要的实质性内容修改,要向分管主任说明,并征得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将修改稿打出“清样”后,送局领导审签。
三、送审送签
文稿的送审送签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文稿送审时,承办人员要在发文稿纸上注明有关事项,如必要的背景情况;对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作明确提示;对会签时有不同意见的问 题,予以如实注明;对紧急事项标注办理时限等。
(二)在审签过程中领导同志如对文稿有较大改动,承办人员要随时向参与核稿的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方面通报。
(三)对领导同志已经签发的文稿,主办处室要负责清理书写混乱的段落和不好辨认的字句,改正不妥当的文字和标点符号,但对文稿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有改动必要的,须说明理由,由办公室分管主任请示签发人批准。
四、印发归档
对领导同志签发的文件,每个环节的承办人应认真清理检查,及时印制、分发和归档。
(一)办公室要及时编定文号。并再次对文件格式把关,确认无误,在“打印校核”一栏中签字后,交主办处室。
(二)主办处室见到“打印校核”人员的签字后,印制前要认真检查审批、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文稿内容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件格式是否正确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补办或补齐相关内容,对不符合规定、问题较大或内容与形式不相符的要按规定修改。确认准确无误后,在“校对”一栏中签字,
(三)主办处室对印出的文件,再次核查并确认无误后,到办公室用印。正式用印前,办公室必须完整留存该文件及其它与文件内容相关的电子文本,作为自治区粮食局唯一的正式文件或法律文本。
(四)主办处室对印出的成品文件,再一次核查确认无误后,装订、装封。根据发送范围、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送办公室(注:办公室留存2份用于归档;属“主动公开”的文件增加2份,1份报送自治区档案局、1份存放公共查阅室)。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渠道在当日或次日发出。
(五)未经办公室核稿及局领导签发的文件,一律不得用印。凡联合发文,自治区粮食局主办的,应先盖本局印章,再由主办处室依次到联合发文机关用印;其它机关主办的,办公室接到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后,方可用印。确需印刷厂印制的文件或资料,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六)凡以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在“主题词”栏下添加“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严格界定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治区粮食局政府信息,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七)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成文、底稿及其它有关资料搜集整理齐全,于次年3月底前,一并移交档案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五、时限要求
(一)凡经受理登记的文稿,从受理登记到印妥发出的全部运转过程,每个环节必须有经办人和领导同志签字,以明确责任。
(二)办公室对文稿的核改,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签;需做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在3-4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文稿内容需要协调或退主办处室修改完善的,办理时限自收到修改稿之日起计算。
(三)拟定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不要随意标注急件、特急件或密级件。急件随到随办,一般预留2个工作日(特急件至少预留1个工作日),用于审核、局领导审批和印制、分送。
(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一律按行政审批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凡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并预留审批、印制、送达时间。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在发文文号中统一使用“规”字,根据发布顺序按年度统一编号。
(二)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的程序是:发文处室——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处室职权的事项已协商、会签,并有会签意见及部门或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办公室审核把关——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局主要负责人签发(联合发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办公室编号——主办处室印制——7日内通过媒体公布——发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法制办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主办处室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失效日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注:其有效期不适用于制定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变动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制定、发布。
(五)各处室应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规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