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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内设机构及职能职责
一、职能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3]22号),决定全面放开自治区粮食市场、粮食收购和粮食价格,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允许多种经济成分的市场主体直接到农村随行就市收购、运销粮食。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明确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并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粮食局主要职能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粮食流通管理和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地方储备粮建议。 (二)研究制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完善自治区和盟市两级粮食储备管理,研究提出自治区本级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协调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在我区存储的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 (四)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油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对陈化粮购买资格进行认定。 (五)负责建设和规范粮食交易市场体系,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实施对粮食批发体系的行业指导,搞活粮食流通。负责全区粮食仓储、加工和流通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指导并推动全行业(包括社会粮食流通行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进步,提高粮食物流的现代化水平。 (六)研究制订和规范全区生态建设工程补助粮供应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 (七)研究粮食流通组织形式创新,建立和健全粮食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化经营。 (八)指导全区粮食行业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关政策;调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粮食行业执行有关财政、金融、税收政策等问题;指导全区粮食行业财会工作,参于制定有关粮食流通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以及粮食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部门预算、决算的审核编报及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管。 (九)组织和协调军粮供应与管理。 (十)指导全区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全行业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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