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粮办发[2010]69号)
各盟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进度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10]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秋粮收购进度五日报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收购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从2010年11月22日起,于每月逢5日、10日将秋粮收购进度,通过电话上报我局综合处,计量单位万公斤。
二、各盟市要尽快将辖区内有关中央企业、外资企业、农垦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见附件1)报送我局综合处,由我局汇总上报。并指导上述企业按通知要求,将收购进度直接报送国家粮食局(见附件2)。
三、建立市场信息日监测报告制度,监控信息按要求报送我局综合处(见附件3)。
联 系 人:郭 羿 徐秀英
联系电话:0471—6945750 6945237
传 真:0471—6927057
附件:1.报送粮食收购进度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
3.2010年秋粮收购价格日报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进度 统计和市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当前秋粮收购形势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需要,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统计和市场监测,在及时掌握粮食收购和市场粮价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决定对大型重点企业(包括有关中央企业、外资企业、农垦企业和省级粮食企业集团)粮食收购等信息实行单独统计和报送制度,对部分主产区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实行日监测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收购统计工作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秋粮收购进度五日报工作。有关中央企业、外资企业、农垦企业和省级粮食企业集团的粮食收购情况需单独统计、单独报送。其中: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及未在当地注册的所属企业若直接参与收购,由公司总部汇总后报送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若其所属企业已在当地注册,则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省粮食局要尽快将辖区内有关中央企业、外资企业、农垦企业和省级粮食企业集团名单(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见附件1)报送至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同时,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收购情况的汇总、报送工作,从2010年11月22日起,纳入统计范围的大型重点企业要按照要求,于每月逢5日、10日(或月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将秋粮收购进度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传至VPN食用油管理平台。具体报送格式见附件2。
二、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预警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粮油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国家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直报点的业务督导,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粮油品种的监测力度,继续做好粮油价格监测周报和大米市场监测旬报工作。在秋粮收购期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和河南等粮食主产省(区)要建立市场信息日监测报告制度,每天收集整理粳稻、玉米和大豆收购价格和市场监测情况。从2010年11月22日起,在每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将本地区主产县前一日相关信息(见附件3)报送至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其他地区特别是主销区也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加强实时监测和预警分析,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市场动态,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如果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价格水平日变动超过3%时,应立即启动信息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局调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