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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依 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收费标准:无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
依 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40项。
收费标准:无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依 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九条:“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收费标准: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依 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二十条规定:“具备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04年第20号) (注:受国家粮食局委托,自治区粮食局承担初审与报送工作)
收费标准:无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依 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注:受国家粮食局委托,自治区粮食局承担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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