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作目的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落实国务院赋予的为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服务的职责,实现粮油收购、储存、加工、中转、销售一条龙整体经营优势和粮食“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储、散卸)运输优势,建立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形成快捷高效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序组织粮源,实现均衡运输,确保中转畅通,实施北粮南运。
第三条 促进产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保障销区粮食供应,促进价格稳定。
第四条 发挥收储、物流优势,竭诚为产销区企业服务。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依法开展合作经营。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场交易规则,规范操作,各负其责,诚信合作,保证履约。
第七条 统一组织,多元参与,市场调节,企业运作。
第八条 自愿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集团公司通过定期组织召开粮食产销合作洽谈会和不定期组织粮食产销合作考察团等多种形式,组织南北粮食产销合作,推动粮食产销合作业务有序开展。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邀请产销区粮食经营企业参加产销合作洽谈会,通过协商洽谈达成产销合作协议,签订经营业务合同(包括购销经营、联合经营等,下同)和委托经营协议(包括代收购、代储存、代加工、代中转、代运输、代销售等,下同)。具体方式:
(一)集团公司直接与产销区粮食经营企业签订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
(二)集团公司组织所属企业与产销区粮食经营企业签订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
(三)所属企业直接与产销区粮食经营企业签订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共同举办产销合作洽谈会,各自组织系统内企业参加,互相对接洽谈,签订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纳入集团公司产销合作业务体系,由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落实收购、储存、中转、运输等业务事项。
第十三条 组织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通过建立网上信息和交易平台,提供粮油信息、收储设施、物流设施(包括战略装车点、L18散粮车、港口和船舶等),逐步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
第四章 合作形式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产销区粮食经营企业签订经营业务合同,开展购销经营、联合经营业务,主要采取以下操作形式:
(一)根据购销经营业务合同,各自承担经营风险。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收购资金及收购、储存、出库、中转、运输等业务事项。合作方提供定金、收购保证金,按交货时间、地点和销售价格等付款提货,货款两清。
(二)根据联合经营业务合同,共同确定粮食收购或销售价格、品种、质量、数量、方式、对象和储存、烘干等业务事项,共同提供资金,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开展代收购、代储存、代加工、代中转、代运输、代销售等委托经营业务,主要采取以下操作形式: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提供部分收购资金,负责落实合作方委托的粮源采购,承担储存、加工、中转、运输、销售等单个或多个环节的委托业务。合作方负责提供代购所需定金、收购保证金、部分或全额收购资金,支付合理的委托经营费用,承担全额收购资金利息,付款提货、货款两清,承担经营风险。
(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向合作方提供储存、加工、中转、运输、销售等单个或多个环节的代理服务业务。合作方负责落实委托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代储存、代加工、代中转、代运输、代销售的粮源等业务事项,支付合理的代理费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沟通对话机制。当国家调整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时,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协商研究提出应对措施,控制风险,保障合作双方的基本权益。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挥在粮食主产区粮源充足、品种齐全、设施完好等优势,为合作方提供粮源的收购、烘干、保管等经营服务,减少合作方经营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为合作方提供部分收购资金,减轻合作方资金压力。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运输业务,用好铁路大客户政策,发挥L18散粮自备车、铁路、港口、船舶等物流设施优势,优先向合作方提供散粮集港(主要是北良港)、中转、装船和包粮进关等物流运输服务,缓解合作方运输压力,保障合作业务的履行。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内容要清晰、完整,明确业务发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方式、费用等事项,规定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自履行职责,确保合同或协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要具有合法性、严肃性、便捷性、可行性。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所签订的经营业务合同和委托经营协议,按业务发生的主要环节(包括采购、烘干、储存、中转、运输、集港、装船、销售等)、事项(包括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费用、责任等)和合作方式(包括购销经营、联合经营、委托经营等),编制年度产销合作业务计划,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集团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经营业务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由集团公司直接开展或组织、协调所属企业统一开展具体业务。
(二)所属企业与合作方签订的经营业务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由所属企业开展具体业务。集团公司提供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统一组织、协调北粮南运物流运输服务,给予必要的经营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年度产销合作业务计划,制定季度及月份执行计划,认真落实,确保兑现。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跟踪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产销合作业务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