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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粮食收购许可证》进行定期审核的通知

内粮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2008-05-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作者:〗〖字体:

 

各盟市粮食局、工商局,满洲里市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国粮政[2006]99号)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的入市收购申请,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收购许可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定期进行审核”。
根据国家粮食局的要求,决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需要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二)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
(三)企业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台账及报表。
二、已经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在两年内未从事粮食收购的、未按规定建立粮食购销台账和没有粮食购销情况报表的,应吊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粮食部门审核合格,并加盖审核合格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如果《粮食收购许可证》未通过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变更经营范围。
四、请按照我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1),字体为仿宋_GB2312三号字,表格长11.5公分,宽15公分,将其粘贴在《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其副本中缝处,上下以中间为准,并在中缝处中间位置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五、请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本盟市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数量,按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格式,报送给自治区粮食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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