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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收获粮食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

内粮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06-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作者:综合处 王立杰〗〖字体:

 

各有关盟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以及会检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08]112号)要求,我区参加玉米和大豆的质量会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检样品采集
     (一)会检采样的品种和地区安排
        全区抽取当年新收获玉米样品100份、大豆样品20份(具体安排见附件1)。抽样工作由盟市粮食局承担,凡承担抽样任务的盟市应在粮食收获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采样工作。以旗(县、区)为单位,按产量优先、等距分布、能够基本反映该旗(县、区)粮食质量分布状况的原则,布置会检采样点(自然村),并指定专人负责会检采样工作。对同一粮食种类,每个采样点采集一份样品。会检采样负责人和采样点应相对固定,并报我局综合处备案。
        会检样品全部为农户样品(村级混合样品),品种为当地主导品种,包括主要种植品种和有推广潜力的品种。每份样品玉米为3公斤,大豆为1.5公斤。会检样品包装袋和采样单(详见附件2)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印发。
     (二)会检样品的整理、传送和保存
        玉米样品于11月30日前、大豆样品于10月20日前寄送到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23号,邮政编码:010020,联系人:张立坚,联系电话:0471-6911296,6929142)。样品寄送前,旗县级粮食部门应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整理,如清除杂质,对水分过高的样品(记录原始水分数据)晾晒至接近标准水分。自治区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将采集的样品分样约1公斤作为会检样品,另行包装寄送至指定的会检机构。剩余样品应低温妥善保存6个月以上,以便用于其他项目的检验。
        二、信息发布
        国家粮食局将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份通报会检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质量信息。
        三、工作经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粮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转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与监测、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抽查和调查对象收取”的要求,积极落实专项经费,确保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粮食局将对会检采样和检验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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