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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内粮发[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1-12〗 〖来源:SRC-49〗 〖作者:综合处〗〖字体:

 

各盟市粮食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年度)。该制度已经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内统制〔200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食用油及国家政策性粮油统计报表
⒈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在2007年底试行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取消粕类指标。
⒉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季报表”。按季度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
⒊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折率分为统计折率和实际折率,品种包括小麦、稻谷、油菜籽、花生仁、芝麻、大豆、葵花籽等。
⒋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⒌增设“东北粳稻谷入关月(年)报表”。
(二)完善粮油加工业统计指标体系
⒈补充粮油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统计指标。保留原有指标项目,新增对粮油加工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及研究开发投入”、“粮油食品”、“粮油机械”、“大宗粮油原料消费”等项目统计调查指标;新增玉米、其他杂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指标。
⒉增设“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统计日处理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主要产品产量、原料消费量、库存量、经济技术和能源消耗量等指标内容。
(三)调整部分报表统计指标和表式
⒈收购进度报表中增加收购价格指标。新增“收购价格”指标,价格标准为中等、区间价格,报送范围为收购进度报表所列的所有填报地区。小麦增加“白麦、红麦和混合麦”分品种指标。增加“油菜籽”统计指标。
⒉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粮食加工和代收代储指标。在国有企业报表中增加“代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和储存”;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转化企业报表中增加“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转化企业报表中增加“未转化粮销售”、“其中销往省外”和“出口”等指标。
⒊地方储备粮油报表中增加“成品粮油”和“小包装粮油”指标。
⒋商品油脂收支平衡表中增加“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成品油库存”、“小包装油库存”和“商业周转储备库存”等项指标。
⒌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中取消“陈化粮库存”,增加“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库存”分年限统计指标。
⒍粮食、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中增设了对食用油企业单位数量的统计。分项指标中增加重点“非国有经营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和粮食批发市场”、“工业用粮、用油企业”,并在各分类项目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⒎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中增加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成交品种。将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食拍卖纳入批发市场统计范围。增加“成交量”、“成交金额”、“实际履约量”和“实际履约量中外省购买”等指标。
⒏调整价格监测周报表式。原粮和油料统计收购价和出库价;成品粮油统计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出口粮油统计进口到岸价和出口离岸价。
⒐调整报送频率。将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由季报改为月报。
⒑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报表取消“基础设施投资情况”,增加“粮油经营量”指标。
⒒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报表取消“新建仓房项目”,增加 “储备粮库”、“仓房维修改造”、“粮食检验检测”、“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流通应急设施”、“农户储粮设施”和“其他设施”等项目,增补了新增建设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等指标。
二、落实新制度的有关要求
    为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原制度作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请各盟市粮食局认真做好新制度贯彻执行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一)加强食用植物油统计工作,逐步建立食用植物油安全监测体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精神,需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生产、购销、进出口、库存等信息。各盟市粮食局要做好日常食用植物油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扩大统计范围,提高数据质量。配合国家粮食局做好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食用植物油企业的产销存统计信息定期直报工作;建立全社会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抽样调查机制;完善食用植物油信息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进行跟踪研究和分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二)提高数据质量,认真做好日常各项报表统计工作
⒈在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着重加强其他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存统计,扩大统计范围。搞好调查摸底,建立企业基本情况名录库,提高统计的覆盖率和数据的准确率。
⒉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适当增补大中城市连锁超市作为监测对象,增补主要成品粮、油出厂价格的监测对象,扩大监测范围。
⒊将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各类粮油企业作为调查重点,每季统计企业粮油经营的省际间流向。省际间粮油流通量统计数据应注意与当地铁路、交通等部门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的运输量,最低收购价粮跨省移库计划的执行量,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拍卖后的出省量,以及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履约量等有关数字相衔接。对口流出、流入省份的有关数据要及时进行核对,注意搞好衔接。
⒋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粮油实际折率进行年度典型调查。可选择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10家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做实际折合率调查工作,根据各企业生产的不同等级成品粮油产量和实际出品率,加权平均后作为本地区的实际折合率。
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为避免重复统计,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贷统还的用于中央储备轮换的商品粮,统一由承贷方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汇总,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向国家粮食局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送直属企业商品粮报表。
⒍为确保最低收购价等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全面准确,该性质的粮油统一由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统计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各分支机构要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国家临时存储粮油相关统计数据。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盟市粮食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粮油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积极推进粮食统计制度、方法和手段改革,建立能够反映粮食流通总体状况的统计调查和监测体系。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落实统计经费,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要做好统计制度的宣传和业务指导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准确。各地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反映,以便我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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