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和安全储粮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9]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在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实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收购政策,是稳定粮食市场价格、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一方面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种粮农民理解并知晓国家实施此项政策的初衷和相关规定,主动降水和清理粮食,配合承收企业做好收购工作,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国家临时储备粮收购过程和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贯彻《关于做好国家临时储备任务收购过程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粮字[2009]3号),确保国家政策落到实处,惠及百姓。同时要指导农民庭院降水,减少损失。 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合理安排,对有收购任务的企业进行普遍检查,必要时可以通过不同方式重申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恰当处理,并及时与自治区取得联系。各地最少半月要向自治区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以便自治区及时了解和汇总情况,向国家和有关部门反映,协调解决,确保我区的临时储备粮收购工作顺利完成。 联 系 人: 吕 薇 白 丽 联系电话:0471—6945476(传真) 6946670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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