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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粮发[2009]46号

〖发布日期:2009-09-21〗 〖来源:SRC-49〗 〖作者:〗〖字体:

各盟市粮食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推动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粮食局将在2010年上半年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评。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工 作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搞好层级监督,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粮食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粮食局依照本办法对各盟市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盟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根据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盟市予以表彰。
    第四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内容暂定六项。每年可根据工作重点对项目分值进行调整。
    (一)日常监督检查(20分)
    (二)专项检查(15分)
    (三)监督检查体系建设(30分)
    (四)规章制度(5分)
    (五)信息报送(10分)
    (六)其他(20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总分20。主要考评各盟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主动开展各项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接受委托和移交等案件的查处情况,分4项:
   (一)监督检查有领导决定、文件安排和实施方案,分值4分;
    (二)主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覆盖面广,步骤扎实,检查认真,分值6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受理各类案件处理及时、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效果明显,分值6分;
    (四)执法人员行为符合有关要求,分值4分;
    第六条 专项检查,总分15分。主要考评各盟市在完成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分4项:
    (一)按照要求制定方案,组织安排科学、合理,分值5分;
    (二)步骤扎实,符合要求,分值4分;
    (三)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合法、依程查处,分值3分;
    (四)及时总结、报送专项检查报告,有意见,有建议和整改措施,分值3分;
    第七条 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总分30分。主要考评各盟市及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和经费落实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分5项:
    (一)盟市、旗县监督检查机构设立,分值10分。评分标准是盟市监督检查机构的设立和旗县监督检查机构设立的比例;
    (二)盟市、旗县行政执法队成立,分值8分。评分标准是盟市行政执法队的成立和旗县行政执法队成立的比例;
    (三)盟市、旗县落实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分值8分。评分标准是盟市落实专项经费状况和旗县落实专项经费的比例;
    (四)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的比例;
    (五)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分值2分。评分标准是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
    第八条 规章制度,总分5分。主要考评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情况。评分标准是在贯彻国家、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较为全面、行之有效的具体规章制度,内容完善、操作性强、执行的好。
第九条 信息报送,总分10分。主要考评监督检查调查表和有关信息的报送情况,分3项:
    (一)调查表报送时效性,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按时报送;
    (二)调查表报送准确性,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调查表数据准确,勾稽关系正确;
    (三)有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信息报送及时,质量好,数量多,被国家或自治区采用数量多;
    第十条 其他,总分20分。主要考评涉粮企业基本情况掌握、法律文书使用、案卷建立管理和工作规划、年度总结等情况:分5项:
    (一)涉粮企业基本情况,分值7分。评分标准是涉粮企业基本情况清楚,档案建立完整规范;
    (二)法律文书使用,分值5分。评分标准是法律文书使用正确,填写规范,记录齐全,内容完整;
    (三)案卷的建立和管理,分值4分。评分标准是案卷建立及时,材料齐全,一案一卷,管理规范;
    (四)年度工作规划、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值3分。评分标准是工作规划详细、可行,工作总结翔实全面,报送及时;
    (五)其他,分值1分。评分标准是及时、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 加分及减分项目,总分10分。分2项:
    (一)加分项目,分值10分,评分标准是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自主开展有关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被自治区或国家评为“监督检查工作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的;报送信息被国家和自治区采用较多。
    (二)减分项目,分值10分,评分标准是辖区内发生重大涉粮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投诉不作为的;违法办案被追究责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未认真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导致重复查办的等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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