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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粮发[2010]42号

〖发布日期:2010-07-0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作者:〗〖字体:

各盟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
   经自治区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5月18日以后政策性粮食销售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
粮食销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通知》(国粮检〔2010〕106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区的专项检查工作,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违法行为的精神,通过整顿粮油市场秩序,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确保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二、检查时间
   2010年7月1日~7月25日。由于时间较短,各地要科学安排,突出重点。
  三、检查对象
   从事稻谷、玉米和小麦购销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主要是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存储、中央储备等政策性粮食,下同)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的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活动的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粮食交易市场)。重点检查2010年3月11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粳稻定向销售和2010年4月13日以来参与东北地区临储玉米竞价销售的购买企业和有关承储企业。
  四、检查内容
  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情况。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重点检查买卖双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竞价交易规则,以及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是否违规购买粮食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之外用途,是否在当年新粮上市后,仍违规购买前一年的粮食用于轮换。粮食交易市场是否按规定对购买企业资格进行了审核,是否按规定将政策性粮食销售收益及时上缴中储粮总公司专户,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销售收益的违规行为。对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和购买企业要特别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检查。
   (一)对承储企业的检查内容。承储企业(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是否按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出库,是否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是否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违规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的粮食,是否在东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后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后成交的,见附件)合同规定的出库时间到期后,违规为购买企业代保管粮食。
  (二)对购买企业的检查内容。东北粳稻指定购买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将所竞买粳稻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是否在规定时间(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并按照不高于当地省级粮食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场,是否转卖稻谷。要对指定的所有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竞买粳稻数量、出库数量、运回本企业数量、运输凭证、运费单据、目前加工大米销售和投放数量及流向(批发市场、超市等)、加工稻谷用电量等情况。
  东北玉米购买企业是否在30天内将所竞买玉米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从5月18日起(见附件),购买企业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自用,是否转卖玉米;从6月1日起,购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是否转卖玉米;购买企业是否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粮食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意囤积、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事关粮食保供稳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粮食、财政、价格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检查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好这次专项检查,达到预期目的。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程序,完整、规范记录相关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承储企业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东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后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后成交的)购买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进行转卖的,没收其预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尚未出库的粮食按买方违约处理,同时,取消其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三)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各地要认真对待各类举报、投诉,并根据线索深入跟踪检查。粮食、财政、价格和工商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并积极争取交通、铁路等部门的协助和支持。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及时互通和反馈有关信息。
   (四)及时报送检查情况。检查期间,遇有重大情况立即报告,查处的案件随时报告。专项检查结束后,于7月25日前将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及有关违法典型案例,分别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相关附件: 附件1.xls
附件2.xls
附件3.xls
附件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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